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》590号令
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:
(一)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;
(二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;
(三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
第十三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
专注企业征拆迁评估补偿,全方位分析评估补偿价值较大化
营口养牛拆迁评估 养猪场拆迁评估 停业损失评估
营口会计/审计/评估相关信息
4月10日
4月1日
3月21日
3月16日
2月5日
1月21日
2023-12-21
2023-12-11
2023-11-28 刷新
2023-07-28